2024-05-13瀏覽次數:
在當今日益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商標作為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對于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市場競爭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圖形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重要形式,因其直觀、易于記憶的特點而廣受企業青睞。
先申請版權進行保護的必要性
1. 避免版權糾紛
在圖形商標設計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對已有作品的借鑒或引用。如果企業在未獲得版權許可的情況下直接使用這些作品,將可能面臨版權糾紛的風險。因此,先申請版權進行保護可以確保企業在使用圖形商標時具有合法的版權基礎,避免潛在的版權糾紛。
2. 提高商標申請成功率
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如果圖形商標與已注冊或已申請的商標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況,將可能導致商標申請被駁回。而如果企業先申請版權進行保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圖形商標的獨特性和原創性,提高商標申請的成功率。
3. 增強品牌保護力度
通過先申請版權進行保護,企業可以為圖形商標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護。一旦發現他人未經許可使用或侵權圖形商標的情況,企業可以依據版權法進行維權行動,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同時,版權保護還可以為企業贏得更多的商業機會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案例:
第70035163號“圖形”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4)商標異字第0000015939號
異議人:*龍企業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東莞市*勝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異議人*龍企業公司對被異議人東莞市鑫勝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標公告》第70035163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圖形”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腹帶;按摩器械;醫療器械和儀器”等,注冊申請日期為2023年3月8日。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美國商標注冊信息、網頁截圖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該“圖形”作為其商標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為中國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因此異議人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23-F-00010242、國作登字-2023-F-00010244、國作登字-2023-F-00010247、國作登字-2023-F-00010248、國作登字-2023-F-00010251的《作品登記證書》(登記日期為2023年1月16日)等證據能夠證明,異議人對“BAD DRAGON”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BAD DRAGON”美術作品在整體設計手法、表現形式上基本雷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考慮到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異議人已將上述美術作品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被異議人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被異議人未經異議人許可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損害了異議人的在先著作權。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具有欺騙性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0035163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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